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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污水处理费上调 每家多掏一元钱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作者: 2009-12-18 8:55:07

南方日报讯(记者/段思午谭志红通讯员/罗德泉)东莞的污水处理费从本月1日起上调。

物价部门表示,经价格听证并经市政府同意,东莞从12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7元/吨调整为0.75元/吨;其他类由现行0.8元/吨调整为0.88元/吨。使用自来水的按排水量(即用水量的90%)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按水利部门核定取水量的90%计算。对所在镇街或市民政局出具有效证明的五保户、低保对象,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此举是否意味着水价上涨呢?物价部门说,污水处理费随水费征收,但并不是“水价”的组成部分。水费是由供水方收取用于供水支出,污水处理费用于排出的污水处理。如果水价上涨,也需要听证。

2007年,有关部门曾对东莞供水做过预测,从水资源量和实际需要综合考虑,东莞家庭用水将控制在20-25吨左右。按新的污水处理标准,一个家庭每月增加开支0.9-1.125元。

■政府答疑

2009年10月12日上午,市物价局在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一楼多功能厅主持召开听证会,就东莞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进行公开听证。昨日,物价部门通报了听证会的主要意见以及最终采纳与否的情况说明。

1.为何选择方案一?

参加听证会的人普遍赞成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并列举了七个理由,包括东莞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水质性缺水影响逐步显现;现行污水处理设施不足,污水处理率较低;污水处理成本不断增加;东莞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不能保本,也未能完成省政府不低于0.8元/吨的政策要求;听证方案调幅不大,居民、企业均能承受;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调高征收标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有七成参加者支持居民和其他类用户同时调高污水处理费。

对物价部门公布的两套方案,22名参加人中有15人支持第一方案,即目前实施的标准,居民用户上调7.1%,其他(工业、经营服务性用户)上调10%。

第二方案则为居民用户收费标准不变,其他用户由0.8元/吨提高到0.89元/吨,调整幅度为11.3%。有4人支持这一方案。

还有人提出居民类用户由0.7元/吨调整为0.8元/吨,其他类用户由0.8元/吨调整为0.86元/吨。这些人认为居民类增加0.1元/吨影响不大,有利于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同时降低其他类增幅,支持企业发展和应对危机。

物价部门表示,从改善环境质量出发,加大污水治理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率,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适当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考虑到促进节约用水、合理分担和用户承受能力等方面因素,选择了听证方案中的方案一。

2.实施时间为何不推迟?

两名听证会参加者提出,目前企业正面临金融危机等的影响,经营困难,建议将实施时间推迟到2010年1月1日或2010年第一季度后实施。

物价部门说,2009年2月23日,东莞市政府与省物价局签订了《广东省东莞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目标责任书》,要求东莞在今年第三季度按省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即不低于0.8元/吨)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2009年年底前力争达到合理盈利水平。如将实施时间推迟到明年,东莞将不能完成省下达的改革目标。此外,由于此次收费标准调升幅不大,对居民生活支出和企业经营成本影响不大,为此,物价部门没有采纳推迟实施的意见。

3.为何不搞阶梯收费?

有两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按用水量多少实行阶梯式收费,用水越多,付费越高。另一位参加人则建议按污染程度,建立奖惩结合的分类收费制度。

物价部门说,对污水处理实施阶梯收费和分类收费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利于减排和体现“使用者付费、污染者付费、保护者受益”的理念。但就现阶段而言,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收费条件还不成熟。因为东莞大部分用户没有实现抄表到户;居民类用户核定用水人数缺乏有效途径;其他类用户难以确定用水额度等。对不同的排污情况,现行政策已有不同的收费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排污费,对超标排放污水的,按规定标准征收超标排污费;对有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标并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海洋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环保、城管、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免征污水处理费。对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均要求达标排放,因此,再对这些达标排放的污(废)水进行分类会有一定难度。

物价部门将积极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4.由谁完成成本监审?

有一名参加人建议物价部门将成本监审委托第三方进行,以增加可信度。

物价部门没有采纳这一建议。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因此,定价成本监审不能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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