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启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专项整治!查找爆炸、触电隐患

核心提示: 12月20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全省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检查评估、

        12月20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全省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检查评估、专项整治,及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整治隐患问题,健全完善全环节、全链条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电化学储能产业高质量安全发展。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全省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排查整治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2021〕9号)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全省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全省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立足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规划目标以及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针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安全现状,全面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检查评估、专项整治,及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整治隐患问题,健全完善全环节、全链条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电化学储能产业高质量安全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电池本体安全风险隐患。电化学储能电站采用的电池单体及模组安全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检测合格,是否具有防止反接、短路、过充等保护功能,在设备选型和建设安装阶段是否进行相关检测。退役动力电池用于储能电站建设时是否通过检测,是否存在质量安全不达标问题。储能电池生产企业是否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是否采用工艺先进、安全稳定、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是否建立了相应的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是否具备相关标准规定的电性能和安全性检测能力,企业的设计、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回收电池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电池管理系统安全风险隐患。电池管理系统是否经过评估或认证,是否能实时监测电池的电流、电压、温度等故障,是否可以发出报警信号并实施隔离。电池管理系统的充放电管理、温度管理及电量均衡管理功能是否正常。

         (三)储能系统安全风险隐患。电化学储能电站集中监控系统功能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储能电站实际规模和远期规模发展需求。功率变换系统的充电、放电控制功能是否正常。储能系统的断路器、熔断器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储能系统的接地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储能变流器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设计要求。

         (四)储能场所安全风险隐患。电化学储能电站在规划设计阶段是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充分评估发生安全事故对所在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人员生命安全以及应急救援处置可能造成的影响。储能电站电池室是否采取防爆泄压措施,保温、隔音等装修材料是否为不燃材料。针对电池热失控后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高温烟气的问题,是否对储能区域内以及储能区域和其他区域连通的通道、夹层、管沟等采取有效分隔、封堵措施。储能电站电池室环境是否满足安全运行需求,温度、湿度、洁净度是否出现异常,影响储能系统正常运行。

         (五)安防设施风险隐患。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设施建设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现有的安防设施是否能满足事故处置需求,是否根据储能电站的选址布局、装机容量、安装形式、燃烧特性、电池性能等因素,合理评估设置灭火冷却系统、事故通风排烟和自动报警、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等系统,保证持续控火、降温、排烟,防止电池复燃和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发生爆炸事故。

        (六)应急处置风险隐患。电化学储能电站发生事故,在现有技术条件紧急断电后,电池柜是否仍处于高电压状态,应急处置过程中是否存在爆炸、触电等风险。储能电站的应急车道、事故处置场地是否满足需求,是否科学评估爆炸当量及影响范围,标识疏散避险区域范围。储能电站运维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应急处置力量和应急响应机制,是否制定针对性应急处置预案。储能电站控制室、电池室等重点部位工作人员是否通过专业技能培训。

        (七)建设安装和运维管理风险隐患。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安装单位是否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选用储能电池、设置安防设施、建设储能系统。储能电站投运前,是否通过电站站级试验和竣工验收。储能电站并网前,是否对储能电站的安全条件予以评估确认。储能电站建设、运维、管理单位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定期对储能系统进行安全性检测,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修调试,是否及时整改安全风险隐患。各环节安装调试、运维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技能。储能电站、电池退役时,是否跟踪管理并满足安全处置要求。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检查评估。设区的市、县级安委会组织协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能源主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已建成和在建电化学储能电站开展检查评估,列出安全风险隐患清单,明确整改和防范要求。

         (二)严格督办整治。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和运营单位要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设区的市、县级安委会组织协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能源主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督促责任企业单位落实整改责任。设区的市、县级安委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储能电站进行专题评估,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储能电站情况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按要求对安全风险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储能电站,暂停并网业务。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供不合格储能电池的生产商、供应商,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源头管控。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完善电化学储能电站立项、审批、验收等管理机制。尤其是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选用通过检测认证的储能电池。电力企业加强储能电站并网验收把关,杜绝“带病并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政策及相关标准对储能电池生产商、供应商加强管理,指导企业提升电池制造工艺、产品质量管控、环境控制等水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电池产品质量监管,提高电池本质安全水平。

        (四)完善技术标准和加强科技研发。鼓励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此次专项整治成果,制定出台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地方标准,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事故早期监测预警、热失控干预、防爆抑爆等方面技术研究,提升系统本质安全水平。

        (五)做好应急准备。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事故处置技战术研究,编制火灾扑救规程,开展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能源主管等部门(机构)和有关企业建立储能电站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快速响应处置。储能电站应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主动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报备应急处置所需资料。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1年12月30日前)。设区的市、县级安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参照整治重点内容制定本地检查评估细则。

        (二)检查整治阶段(2022年1月前)。设区的市、县级安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家检查评估工作,对已建成和在建电化学储能电站逐家检查到位,形成整治工作意见。储能电站建设安装、运维管理单位对照本地检查评估细则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储能电站建设安装、运维管理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整改一家、验收一家,确保安全运行。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2月)。各相关部门针对检查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责,研究相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制修订等工作内容和计划,专项整治结束后持续做好建章立制等长效工作,提升电化学储能电站本质安全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级安委会、各相关部门要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国家新能源战略安全发展的高度,全力抓好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各级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指挥调度,压实各方责任,逐个节点推进。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安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结合专项整治要求,健全定期会商、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加强分工协作、协调配合,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联动,充分发挥合力工作效能。

        (三)跟踪问效,狠抓落实。各级安委会将电化学储能电站专项整治列入年度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程调度指导,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全面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要及时通报。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22年3月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消防救援总队。
联系人:省消防救援总队,胡阳,0551—62996821。
省安委会办公室,姚子露,0551—6299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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