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显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环保部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调整,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我部对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公告。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公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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